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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以外的约定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民法典个人合伙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纠纷以外的约定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合同纠纷以外的约定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以外的约定法律效力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话,那么自然而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确定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之后,那么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够达成一致,至于合同之外的一些补充事项的约定,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应当实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不同的判断。

民法典个人合伙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清算相关事务: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未经清算不得进行合伙财产的分割,直接导致了清算成为了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投资损失的前置性规定。实践中,一些个人合伙纠纷类推适用该规则,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法院的要求存在合理性,毕竟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虽然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但是对合伙财产的分配可能造成外部债权人实现债权变得麻烦,要求清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厘清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为保障自行清算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体现合伙人意志,且保证清算自主可控,若出现“清算僵局”,应将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限定在清算报告形成的最终阶段,既不阻碍自行清算过程的自主可控,亦可使清算结果赋予司法公信力,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对清算结果产生异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是因参加者互相出资,才形成经营体的物质条件,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合伙财产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财产;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

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共管。

所谓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则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的,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企业的合伙的规定的,此时也是需要注意相关的合伙纠纷的处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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