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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成立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内容。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司法政策性文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9号复函指出:;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是《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该会谈纪要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比较早的肯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文件。


  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核心内容:从先履行抗辩权案例里面,B公司收到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而A公司认为排产期确定后告知B公司,所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案例。




  2010年7月2日,北海A物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B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梯两台;2、付款条件:A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支付L1#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30%款项及L2#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款项,两项合计99900元作为合同排产款,结算时排产款转为合同货款,B公司将在收到此款项后向C电梯有限公司开始先排产L1#电梯;3、A公司根据工程进展,在L2#电梯开始排产前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L2#电梯设备合同价25%的款项即72000元。B公司将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向C电梯公司排产L2#电梯。如遇A公司付款延迟,则B公司交货相应顺延;5、B公司收到相当于每台排产设备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6、违约和赔偿:①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B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得要求B公司退还所付合同款项,如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双倍返还A公司所付定金并退回A公司已付款项;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A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2%,此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0周,则B公司有权视A公司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A公司截至2010年10月11日向B公司付款合计为299400元,其中为L1#电梯的全款即285000元,L2#电梯款14400元。至今A公司没有全部支付L2#电梯设备款,B公司也没有为A公司安装L2#电梯。B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2、A公司已经支付的L2#电梯款14400元归B公司所有;3、A公司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原告起诉时,被告A公司已另行购买安装了L2#号电梯。


  被告A公司辩称:L2#电梯余款须待排产期确定后,A公司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通知L2#电梯排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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