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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人型联营合同终止后续法律问题的处理

浅谈法人型联营合同终止后续法律问题的处理

一、案情简介和存在问题

1988年10月12日,为充分利用原告厂的知名度开拓业务,扩大影响,原告上海凹凸XX厂和被告吴江县XX印刷厂签订联营协议书,决定联营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联营期限为7年,自1989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原告投资设备一台,并负责设备订购和安装调试工作,并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工作,被告负责提供生产厂房和负责生产。原、被告各履行出资后,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一直正常经营,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后,原告曾多次要求和被告办理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终止注销事宜,但被告一直未配合,联营厂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也一直有被告负责经营至今,但从未分配利润给原告,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和声誉。

经查,吴江县黎里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成了由被告掌控的“私营企业”。由于被告经营的不诚信造成联营厂上海凹凸彩印厂吴江分厂负债不断,一些债主误以为联营企业系原告单独开办和经营经常到上海原告工厂来索款,给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去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在被告不愿自动或配合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又致函给吴江市工商局要求注销联营企业,但未果,于是原告委托笔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的分析与实施

笔者结案后,首先确认委托人1988年联营时出资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设备,此设备现早已报废,其余资金,设备和厂房都由委托人除联营起初2年收回6万元后一直未分红,委托人的目的是不想让“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的名称被对方继续使用而影响其声誉而不是要经清算分得若干财产。

在明确了委托人的意图后,笔者首先专赴吴江市工商局对联营企业和被告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确认联营企业虽已于1995年12月31日联营期满,但联营一直通过工商年检至今,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于2004年3月31日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也一直由被告掌控着,被告一直利用原告厂的名气招揽生意。

然后笔者又走访原联营方的主管部门-吴江县XX镇人民政府,得知主管部门也由想终止此联营企业以避免造成不利后果的想法,但由于联营方吴江市XX印刷厂已从乡镇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而变得无权管理,但表示会大力支持我方的诉讼。

考虑到委托人的目的是尽快终止此联营企业避免对其的声誉影响而不是去清算分得微薄财产,还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真实想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联营企业清算注销”的诉请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虽然判决终止联营合同后如被告不配合清算我方也可以再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成立清算组后被告依据可不配合清算,也即联营企业可能会一直无法办理注销,联营合同判决终止后被告还可以利用联营企业在外招揽生意。因此笔者建议先和被告进行协调,进过被告的几次上门谈判后,被告同意了将联营企业终止注销的和解方案,但后来由于联营企业的贷款问题被告又反悔了,因此笔者果断建议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终止联营合同并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终止联营合同,但对我方要求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的诉请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我方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强制终止注销联营企业上海凹凸XX厂吴江分厂,但法院只是简单地执行而没有向工商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于是笔者主动与吴江市工商局进行了联系,要求工商局依法协助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吴江市工商局接到笔者的协助办理函后,局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批复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并在对我方反应情况进行了一一核实后依法作出责令被告和联营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理,但被告依据不予理睬,于是吴江市工商局对其实施了三级警示的处理: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未改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

至此,本案总算圆满结束,委托人相当满意。

三、问题的解决与建议

联营一方起诉要求终止联营合同,其原因肯定是和联营另一方矛盾冲突很大而无法协调,联营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和目的不愿主动配合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清算手续,但由于人民法院对企业清算不参与或受理的原则规定,造成企业“法律终止”后无法“事实终止”和“工商终止”,联营双方依旧长期为联营企业的清算注销问题争论不休但都是无果而终,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别有用心”的联营方的不诚信的企图提供了“保护伞”,进行造成了社会的一些不稳定。

上述问题其实可以扩大到其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普通的公司合同终止后的清算问题:笔者曾在2003年办理过一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虽已于2004年已被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但合资企业由于中方公司的不配合至今未进行清算,外方出资的设备至今被对方非法侵占,外方至今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先的裁决变成了一张空纸,当事人对此往往一筹莫解

综上可知,如何有效对付对方的上述规避法律行为从而最有效地达到诉讼目的成为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最大难题,笔者结合多年所学和办案所得,建议处理如下:

1、首先根据情况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

2、如实在没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起诉时诉讼请求建议如下:

2.1判决终止联营合同;

2.2判决由联营双方或有关部门组成清算组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

2.3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X元或赔偿经济损失X元。

以上第二项诉请目的是避免再次诉请要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重复和浪费,而第二项诉请目的是增加贵方压力以争取调解结案后双方主动办理清算注销。

3、如碰到对方不配合清算,如有财产需分配的则再次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如无财产的,则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要求协助办理联营企业的终止注销手续。

4、如认为联营或合资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建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避免了对方不配合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以上建议和办法虽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如要从根源上消除上述问题,还得从立法或司法上确认人民法院可以与破产案件一样组织企业进行清算-这有待于国家有关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


来源: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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