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而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两者的区别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三、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就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当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区分违约一方承担的义务是给付还是附随义务很关键,如果是给付义务,当事人可以发起诉讼,通过法院行使履行合同的权利。大部分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承担的都是给付义务。
劳动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通常会就对方提出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被提问方有义务如实回答,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针对双方的地位,该说明义务应有所区别。
对劳动者而言,首先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其与招聘职位直接相关的基本工作技能、经验、经历、学历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但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谨慎义务,应由用人单位主动进行了解,除非劳动者自身存在不适合所应聘工作岗位的情况,否则劳动者没有主动说明的义务;其次,用人单位了解的情况应限于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为保护隐私的需要,应聘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已婚、未婚、分居、离婚、同居或是否已怀孕、将怀孕等家庭状况。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在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要苛刻得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信息占有极不对称的状况决定了,作为普通劳动者很难对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而这些情况又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最息息相关的,因而单位有义务主动说明。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这种告知义务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否则当出现纠纷时单位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该义务,故书面告知既是对劳动者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订立劳动合同有何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对缔约双方来说均有适用之基础。劳动者在缔约磋商阶段亦有可能获得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将极大地增加,故保守缔约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应成为先合同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同理,单位出于招聘需要可以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履行合同相关的隐私信息,但这仅意味着单位享有有限的知情权,而无披露权。而且,这种保密不仅是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劳动者的信息,也不得向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具体用人部门以外的人透露,否则均应构成对劳动者隐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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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有何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