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13386658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的规定是违反负责业务的规定的话,依然是需要承担这违约的的,因为负责义务他必须要依附于合同当中的主义务才能够存在,除此之外,至于规则原则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规则。严格界定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附随义务的范围并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而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否则,将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陷入极不对等的状态。就本案而言,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车辆保管义务并不属于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附随义务必须依附于合同主义务。本案中,附随义务的范围相应地就应界定在让消费者有能力享受住宿服务的范围内,如在经营者管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等。但车辆保管义务显然并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因为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保管车辆并不影响消费者享受住宿服务,实践中,很多酒店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对于四星级以上的酒店才有配备停车场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附随义务是经营者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依据诚信原则等必须履行的,换言之,经营者履行附随义务并不以消费者履行合同外义务为前提。而本案中,若要经营者履行保管车辆的义务,必须得以消费者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为前提,如车辆的牌号、停放位置等,否则经营者根本无从保管,而消费者的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住宿合同外的义务。换个角度来看,若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而经营者允诺予以保管,则双方即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根本没必要用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来约束经营者了。所以,若某项义务的履行必须受到其它法律规范的调整,则该义务一般并不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

第三,从住宿行业的实践分析,客人没有交付保管的物品,视为自我保管,自己应当承担其风险。同时,按照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即便客人与店方有保管合同关系,客人作为寄存人在交付的寄存物中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寄存人应当向作为保管人的店方声明,并应由店方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类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仅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应自担未声明造成的超出一般物品价值的损失的风险。所以,在住宿合同中,店方不可能有为客人保管或看管自身携带的物品的附随义务。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违反合同义务即违约,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在一般情形下,对于是否违约的判断标准即违约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即对于违约方而方言,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而附随义务虽然是因为主合同的存在而产生的,但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套用违约的归责原则即严格原则,理由是:

第一,附随义务与合同主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一些义务,而且对方往往并没有因一方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而提供相应的对价,若对附随义务违约采用严格制,则造成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

第二,实践中,往往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合同相对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损害的直接原因在于第三人侵权,对于侵权的归责原则尚采用过错原则,而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间接导致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若采用严格原则,无疑有颠倒主次之嫌,对于合同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主义务是比较清楚的,比如说在购房合同当中,当事人需要履行到的义务,就是交付房屋的义务和交付房款的义务,但是随之而来的有一个附随义务,就是比如交付相关的钥匙的。

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违约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方式。承担违约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二、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违约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形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形式的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违约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要件是各种不同的违约形式所要求的要件,如损害赔偿除应具一般要件外,还要求有损害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这里是讲一般构成要件。

对一般构成要件,由于违约归责原则不同,因此违约的构成要件也不同,大陆法要求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而英美法则只要求有违约行为。根据严格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的构成要件也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违约,而无论违约方有无过错,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免除。

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此时就会对另一方构成违约,这样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甚至会严重损害到另一方的利益。于是法律中就要求违约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承担,也就是我们说的违约,而这个违约的方式主要就是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几种。


来源: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买卖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交付之前能否撤销相关内容有哪些
  • 2.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合同债务人如何履行合同义务
  • 3.合同的主要义务次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附义务赠与合同需满足什么条件?
  • 4.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及责任有哪些 代理签订合同有哪些义务
  • 5.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