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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中标未签合同应该怎样进行办理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怎么提起诉讼呢

  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管辖中标未签合同应该怎样进行办理

在我国签订合同进行一类商业活动是法律比较认可的一种行为方式,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够进行签署合同,对日后产生纠纷时造成了极大的隐患。那诉讼管辖中标未签合同应该怎样进行办理呢,下面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回答。

一、签订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什么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这类诉讼的管辖权一般选择在被告人的所在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我国对合同的保护机制是十分健全的,相应的对没有签署合同,但双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双方同样予以保护,但这时受害一方要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证明,我国办案机关才会进行受理。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怎么提起诉讼呢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对集装箱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那么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怎么提起诉讼呢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制造商将空箱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经营,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集装箱租赁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租箱合同来规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免责和违约赔偿等。租箱合同一般包括有关交箱、还箱、租期、租箱数量、损坏赔偿、租金支付、保险、转租及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条款。海运集装箱的承租人一般为船公司、货主或者集装箱租赁公司等。集装箱租赁方式通常有定期租赁、航次租赁和活期租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处理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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