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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技术进出口公司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 债权文书的公证与执行

王涛,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公司诉技术进出口公司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

上诉人 某某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某某,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于信州,武汉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贺洋立,武汉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湖北省某某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某某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某某,湖北珞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余某某,湖北省三高通信某某发展总公司职员。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经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信州、贺洋立,某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余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9月27日,原告某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某某发展总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合同总价不包括空运费用、投保一切险和所有合同设备运抵目的港的所有运输费用。所有货物到最终用户地须由买方负责运输。卖方负责提供便当的包装措施并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联系运输事宜。2000年11月15日,大通公司代理原告某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某某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


Ottawa


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落款栏中盖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专用章和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票专用章;备注栏载明:Kanata-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2000年11月15日,大通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2001年5月24日,某某进出口公司将上述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支付给大通公司。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2000年12月7日,大通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某某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拒成讼。


原审另查明,本单货物大通公司委托的海外运输商是Secure公司。保险公司提交的某某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载明陆运一切险,除包括陆运险的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起迄为;仓;至;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


1、保险公司保险的起迄问题。原被告均认为保险合同成立于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5日。某某进出口公司认为,保险开始的时间是投保货物离开阿尔卡特公司仓库时,且上述11月15、16日,均应理解为北京时间。保险公司则认为,11月16日应理解为货物启运当地的时间即加拿大渥太华时间,此时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始期。2、买卖合同中的FOB加拿大kanata与《通知书》中的价格条件EX-Work的关系问题。某某进出口公司认为,本案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应以《通知书》中载明的价格条件为依据。保险公司则认为,FOB是贸易合同的价格条件,与保险合同无关。3、投保货物是否提前提货、首次空运港是否改变及其对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是否存在影响的问题。某某进出口公司认为,提单上的时间是阿尔卡特公司打印的,只能说明是打印日期,不能证明就是提货时间,提货司机并未在提货单上的提货日期栏签署时间,因此不存在提前提货情况;未来的空运地点,不是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与本案无关。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的始期是渥太华时间11月16日,保险货物于渥太华时间11月14日提运,是提前提货行为;改变运输路线,增加了运输距离,加大了被保险货物的危险程度。4、某某进出口公司是否享有可保利益问题。某某进出口公司认为,FOB价格条件的重要含义是买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EX--Work的含义是工厂交货,在大通公司委托的加拿大Secure公司从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提货后,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原告,被盗的货物是原告的货物,原告享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某某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阿尔卡特网络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供有关空运单而无法通过银行的信用证向原告某某进出口公司收取货款,某某进出口公司亦未能提供付款凭证证明其已支付了有关款项,不存在可保利益,无权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准据法适用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实体法。2、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案由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件。3、关于《通知书》依据的保险条款问题。本案应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通知书》确定保险公司的范围。上述保险条款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起讫均为;仓;至;仓;,盗窃行为属于外来原因,应认定本案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所致。4、关于《通知书》相关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通知书》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应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5日。开航时间也应理解为北京时间。开航应理解为飞机这一运输工具的开航。5、关于FOB加拿大kanata与《通知书》中价格条件EX--Work的关系问题。原告某某进出口公司与阿尔卡特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础合同。FOB的基本含义是船上交货,不带保险。《通知书》是服务合同,其价格条件是EXWork,工厂交货,与FOB价格条件的货物的价格是一致的,直接起着决定被保险货物价值及保险公司保险始期的双重作用。6、关予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期间的问题。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7、是否提前提货及改变首次航运港对本案的影响。被保险货物提货单这一打印件上的提货时间,是在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4日,但提货司机并未签署具体日期。从某某进出口公司出具的证据看,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4日16∶08时,Secure公司曾以传真要求大通公司的许晓芬确认基础合同所涉货物的销售号;2000年11月15日9∶39时,大通公司李岚传真要求湖北三高公司李璐提供销售号,以便安排运输。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8∶07时,Secure公司告知大通公司许晓芬已从阿尔卡特公司得到销售号及装运通知。2000年11月16日17∶13时,大通公司许晓芬已从阿尔卡特公司得到被保险货物的销售号及装运通知。2000年11月16日17∶13时,大通公司许晓芬告知Secure公司可以按原计划开始运输。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8∶07时,就是北京时间11月15日21∶07时。原审法院推定,Secure公司是在北京时间11月15日21∶07时至被保险货物被盗时间11月16日8∶00时之间提货,至于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1713时,大通公司许晓芬告知Secure公司可以按原计划开始运输一节,应视为迟到的通知。因此本案不存在提前提货的问题。关于改变首次航运港口的问题,是未来的尚未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8、关于《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问题。《通知书》是某某进出口公司的运输代理商大通公司基于其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协议书以及大通公司与某某进出口公司事实上的运输
来源: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Tags: 保险公司诉技术进出口公司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债权文书的公证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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