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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受限制的情形

  履行抗辩权受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在我国履行合同司法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限制表现在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法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

  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因此,当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即阻却了双方违约的生成。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同时履行;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同时履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来源: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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